福州高新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及精神,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建设“海上福建”“海上福州”的决策部署,助力福州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福州高新区将发挥自身科技及产业优势,以创新驱动为核心,在全市当先锋、作表率、走前头,聚焦推动海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围绕海洋信息、海洋生物医药、航海装备、海洋新能源等重点产业聚集发展,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升级。推动高校院所海洋学科以及涉海创新实验室等新型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海洋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在国家及省市给予的建设资金基础上,高新区按照50%比例进行配套,最高500万元。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高校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成果试验平台。(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二)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涉海企业建立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快创新主体集聚发展,在国家及省市给予的建设资金基础上,高新区按照50%比例进行配套,最高50万元;支持海洋经济领域孵化载体建设,对于入驻区属国企运营孵化器的海洋经济产业企业和创业团队享受租金减免的政策,单个项目免租面积不超过200平,免租期不超过连续12个月;鼓励高新区内运营的科技孵化器招引涉海科技企业及创业团队入驻,对于孵化器内聚集(新增)5家以上(含)涉海科技企业及创业团队,且在孵化器内实地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科技孵化器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三)支持企业设立研发飞地。支持沿海区县的涉海企业在福州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研发飞地,并入驻国有企业产权的研发楼宇(厂房)给予落地企业租金100%减免的优惠政策,单个项目免租面积不超过500平,免租期不超过连续6个月。并享受与高新区内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等。(责任部门: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二、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海洋技术研发攻关。支持涉海企业开展海洋科技前沿技术研究和创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探索人工智能技术、低空经济与海洋经济融合应用场景,推动海洋经济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的海洋科技项目,符合省市级科技分段补助条件的,按照省市级补助金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二)鼓励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对落地高新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三)争取创赛优质项目落地。支持获得全国双创大赛等国家级赛事的科技创新类涉海项目在高新区落地转化,按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免申即享”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三、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涉海重大项目建设。聚焦海洋科技产业创新示范、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高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强化重点项目产业引领作用。对于海洋信息、海洋装备、海洋新能源等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设立海洋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通过股权方式等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区财政金融局配合部门:区商务局、金控公司)
(二)支持海洋企业集聚发展。培育海洋经济优质企业群体,支持和引导涉海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对重点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10%或予以贷款贴息等后补助。对被海洋经济领域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科技领军企业按照省市奖励政策,予以3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吸引国际知名涉海企业、研究机构落户高新区。(责任部门:区科技局、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三)鼓励生产型海洋企业产品出海销售。为支持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鼓励生产型海洋企业赴境外参加线下展,对参加境外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有进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及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责任部门: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四、加强海洋经济人才引进培育
(一)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团队。在福建省ABCD四类人才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领域人才并在高新区落户的给予10%的安家费补助,单个人才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区党群工作部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二)加大突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对企业或机构引进的海洋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并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予以表彰,并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人才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年,连续奖励3年。(责任部门:区党群工作部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三)支持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育。鼓励涉海校企联合创办海洋专业人才创新实践基地与海洋职业培训班,予以10%的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党群工作部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五、鼓励海洋经济交流交往
(一)鼓励海洋经济开放融合发展。支持落地我区的涉海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与海丝沿线、海峡两岸海洋经济融合发展,对符合福州市海洋经济产业发展、交通运输、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主要领域的创新合作项目,根据省市级政策予以10%支持资金,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二)支持海洋经济文化设施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海洋实验室、科技馆等向公众开放,对运营费用按5%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海洋科普教育基地、海洋科技成果展示中心,对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举办、承办具有影响力的海洋科技等主题会议或活动。(责任部门:区科技局配合部门:区财政金融局)
六、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责任部门解释。
本文信息来源: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编辑:郑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