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关于对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闽工院科〔2014〕3号

发布者:智慧海洋与工程研究院发布时间:2023-12-28浏览次数:10

福建工程学院关于对福建省中青年教师

教育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教育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科研项目在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项目分类管理

1.按学科类别分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按形式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和委托研究项目。

2.按经费来源分A类和B类。A类经费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供经费资助,B类经费由学校按要求提供。

3.重点项目数一般不超过省教育厅下达的A类教育科研项目总数的10%B类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A类项目数。

4.自然科学类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总立项数的60%、安排的经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二、申报条件

1.项目要求。教育科研项目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突出项目的创新性,积极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发展。

2.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职实际主持研究工作且聘期不低于2年的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并具有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重点项目、委托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 周岁,一般项目的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 周岁。

3.申报项目情况。项目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个项目,已承担国家、省部级(含子课题)或教育科研项目未完成的,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4.申请人职称。初级职称的项目申请人需由一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优先资助重点学科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年轻学术骨干。

三、评审的主要标准和原则

1.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彰显学校应用技术大学特色的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2.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成员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且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4.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1.各院系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自行评审把关,注意检查课题的内容,注重创新性。

2.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

3.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排序。

4.校内公示。

5.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

五、组织实施与管理

1.教育科研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年半内完成。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须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并送省教育厅备案。

2.重点项目须填报《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中期进展情况表》报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汇总并填写《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汇总表》报省教育厅。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教育科研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省教育厅核准后予以撤销。

3.教育科研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因客观原因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时,项目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准。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的,项目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4.对于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或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研究方向等的现象和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改正;批评、通报批评;返还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撤消教育科研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

六、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

1.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以“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为管理原则。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由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监督检查。

2.教育科研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

3.教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用于实施科研项目的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小型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等费用。

4.学校提供不低于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研究项目按要求提供的配套经费支持。指导性项目由学校给予经费资助。

5.教育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后,项目组应及时将教育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分别编报及所有经费渠道的总经费支出情况报送学校,并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撤销或中止的教育科研项目,其专项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其它教育科研项目的专项经费,并将具体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项目结题、成果出版发表和推广应用

1.教育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份,并附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等研究成果,由科研处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2.研究项目成果发表时须标注“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3.正式出版和发表的项目成果可免于鉴定,委托研究项目成果需有委托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评价结题证明。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鉴定或评审按国家和省有关成果鉴定以及评审办法进行。

八、其他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