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主要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等部委、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教育厅等部门,以及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基金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院系(部)两级共同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计划实施和结题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部)指定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科研秘书,在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通过会议、文件、网络等形式及时通告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事宜,组织、协调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鼓励跨学科或跨单位的科研人员联合申报。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各类项目,并在人力、时间、仪器设备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项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国内外研究现状清晰,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已具备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研究人员落实到位,且结构合理,研究时间有保证。
第八条 联合申报的项目,主报方和参报方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立项下达后纳入学校项目管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九条计划项目从批准下达起,校科研管理部门按项目单独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资料包括有关的技术文件,研究、试验的技术资料报告,经费、物资的使用情况,学术论文、项目阶段进展及任务执行情况,技术鉴定证书等,并按照科技保密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的学术、技术、经费以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方面负责。每年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汇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经院系(部)审核后提交给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校科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计财处,计财处按项目独立建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如因各种客观原因需对研究计划作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院系(部)和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资助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负责人人事关系离开我校者,其在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应暂时冻结,待其将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再进行项目经费结算;或调整项目负责人,负责继续完成研究计划。因特殊原因项目需要延期的,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上级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因主观原因不按合同执行或无故中止合同,不按期结题,不按计划使用经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学校有权中止并收回结余经费,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回所拨的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列入计划的科研项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商解决。各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应协助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尽力提供科研项目开展的支持条件,督促、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著、鉴定成果、专利、软件登记等)均应严格实行标注。标注格式“******”资助项目(××××××),其中:******指资助计划名称,××××××指资助项目编号。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或结题报告)和完整的结题技术资料。各院系(部)和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提出“准予结题”或“中止取消”的结论,报上级资助部门。
第十七条 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情况和资助部门的结题批复,将结果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福建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