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智慧海洋与工程研究院发布时间:2022-11-03浏览次数: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肃、公正、合理地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试行)》(闽工院研工〔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任课教师、指导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认定

第三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后果及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学期内同一人员累计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的,第三次起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2.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擅自请人代课、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3.不维护课堂秩序,对于课堂出现大面积缺课或教学秩序混乱状况视而不见,未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影响。

4.消极授课,大量借用网络资源播放,主讲人不予讲解、极少讲解或敷衍讲解,造成不良影响。经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批准使用学校采购的或指定的网络资源授课的除外。

5.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迟到、早退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考前试卷报送不及时,或考场发现试卷短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经批准,课程考试、考查、考核结束(或课程论文上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录入成绩,或未按要求报送课程归档材料等,造成不良后果。

8.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践教学准备,或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不当,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等,影响正常教学安排。未按时准确上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招生信息、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等相关材料,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0.拒不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影响督导组工作开展。



11.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指导教学过程中没有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生师德失范、履责不力等行为现象。

2.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调整培养方案,或未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落实教学任务、完成开课计划,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或学生学业。

3.任课教师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调课、停课、缺课,或减少教学内容1/4以上。

4.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且未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也未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5.因工作失职,在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实践活动中未开展安全和保密等相关教育,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

6.试卷出现严重命题错误,或考前泄密;或在监考、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答卷等重要资料。

7.监考教师缺席、听任作弊或协助作弊。

8.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查重、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弄虚作假,影响到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并造成严重后果。

9.故意毁坏或更改研究生原始成绩记录、考试答卷、学位论文评阅材料、学位审批材料、研究生信息数据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10.研究生指导教师未履行职责,其指导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11.研究生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请假申请、外出调研、实验室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12.对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审核不严、漏报或错报信息,影响到学位授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

1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14.在研究生评优、评奖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

15.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及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审核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如下:

1.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查明事实,填写《福建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1),并明确列出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

2.教学事故认定表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研究生处,并附上事故责任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3.研究生处认定或汇报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工作小组认定。

4.研究生处根据教学事故处理核定意见,下达《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2)。

第十条 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从重处罚;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和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教学检查人员,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经认定后,给予下列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相应绩效工资扣发按照学校绩效文件执行。

2.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在研究生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评优评先、项目推荐、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3.属于第六条第10点情况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时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规范实施办法》采取相应处理

4.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申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仲裁委员会,挂靠校工会。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仲裁,如发现认定不当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认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最终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事故认定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事故责任人,若以部门集体名义承担教学事故责任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